摘要
长三角区域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先发地区",与之相应的法治建设也应前行,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应当走在前列。但囿于我国的立法体制在单一制的政体之下,地方立法的创制功能十分有限,在立法层面只在互通信息、标准设立、执法到位方面有些作为。长三角两省一市的区域法治协调重在执法协调层面,尤其是行政执法方面,还有司法协作、政法综治层面,等等。本文着重在梳理和探讨执法协调问题上,为长三角区域法治推进提供许些参考意见。
出处
《观察与思考》
2013年第3期70-72,共3页
Observation and Pond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