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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商法原理与海商法的冲突与协调——以海上货运法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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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海商法》被视为民法的部门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理,当海运双方就运输合同发生纠纷时,首先适用《海商法》,在其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合同法》晚于《海商法》颁布多年,多年的海运实践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原理,《合同法》又优先适用于《海商法》。这就产生了旧的特殊法和新的普通法如何适用的问题,使得民商法与《海商法》在某些问题的规定上冲突加剧。在民商法与《海商法》有不同规定时,应当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在《海商法》无规定时民商法如何弥补《海商法》的空白?本文试以海上货运法为视角,分析民商法原理与海商法的冲突与协调。
作者 李倩
机构地区 上海海事大学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3年第2期15-16,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尹东年,郭瑜.海上货物运输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 2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 3司玉琢,李志文.中国海商法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 4John F.Wilson.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Pearson Longman, 2008.

同被引文献35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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