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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智障人士性的不可侵犯权利与性自由权利之间的边界——兼谈社会团体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及审判中的作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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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司法解释将智障人士病理上的严重程度等同于行为能力,将行为能力等同于性防卫能力,而实质上智障人士对性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并不等同于行为能力,也与病理上的严重程度无必然关系。现行司法解释过度保护了智障人士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限制了其性的自由权利。如何划分智障人士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与性自由权利之间的边界,就需要专业的社会团体参与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及审判活动。
作者 杨冰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3年第2期52-53,5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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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3

  • 1(法)卢梭(J.J.Rousseau)著,李平沤.爱弥儿[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 2(捷)夸美纽斯著,傅任敢.大教学论[M]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
  • 3[法]卢梭(Rousseau,J·J·) 著,李平沤.爱弥儿[M]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

共引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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