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流存在运行成本高、市场组织化程度低的不足,作为我国经济发展重要革新的国家级新区物流能力建设中对物流资源体系化、发挥物流能力功能并保持其稳定性过程中提出了迫切的法制需求,但国家授予的"先行先试"权性质不明、符合现代物流服务业发展的市场准入规则缺乏,现行物流制度体系紊乱造成的政府物流能力建设职能管制色彩过浓、公共服务角色缺位,以及新区物流制度地域性局限等法律阻碍因素困扰着新区的物流能力建设。新区必须以法律制度为手段,使物流能力建设复归于便利资源流动,善用"先行先试"权变通适用既有制度并进行物流能力建设制度创新,以实现市场与政府、区内与区外的良好互动关系。
出处
《特区经济》
2013年第2期157-161,共5页
Special Zone Economy
基金
2009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特殊经济功能区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编号:09SFB2049)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