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控制效力属于知识产权的一般效力,具体是指知识产权人以特定方式控制知识产品而享受权利利益的积极作用力。在专利、商标、作品等客体之上设定知识产权后,权利人对知识产品只能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去自行利用知识产品和禁止他人利用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权利设定与行使是建立在对知识产品进行法律拟制的控制性利用的基础之上。控制效力一方面受到了远比物权效力更普遍的严格限制,另一方面控制效力所及的客体范围、控制效力作用的空间范围在不断扩张,控制的方式更趋多样化、技术化。为此,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控制效力制度。
出处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41-45,共5页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广东省社科基金共建项目"基于知识产权权利体系重构的知识产权一般效力研究"(GD11XFX0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