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法与公共道德乃是法与道德的延展与具体化,行政法与公共道德的共同调整领域与合理分工的基础是双方所具有的公共性及其相关利益与秩序。就与公共道德有关的行政法而言,行政法是最低层次的公共道德;公共道德是更高层次的行政法。就那些与公共道德无关的行政法而言,非公共道德所能调整,只属于行政法本身。在公共道德与行政法的关系上,公共道德行政法化与行政法公共道德化都有其必要与可能,但需要考虑人性、理念以及秩序、制裁等因素。
出处
《道德与文明》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13-124,共12页
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