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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对官吏婚姻特权的法律规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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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有效运转,唐代统治者极其重视和加强对官吏的管理,其中包括对地方官吏婚姻的管理。为了防止官吏利用婚姻这一合法形式以权谋色、因色枉法,唐代专门设立了"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女"这一法律规范。但法律同时也规定,若官吏娶民女的行为不具有以强暴弱的性质,则不予追究。史实表明,在实践过程中,唐代司法机关是非常重视维护这一法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
作者 刘玉堂
出处 《中国文化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82-85,共4页 Chinese Culture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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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怀效锋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页.
  • 2《唐会要》卷83《嫁娶》,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529页.
  • 3《唐律疏议·职制》"监临之官家人乞借"条疏,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 4顾学颉校点.《白居易集》卷67《判》,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420-1421页.
  • 5小田义九编.《大谷文书集成》(壹),京都:法藏馆昭和五十九年版,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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