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契约文书之所以会被伪造,和古代中国人对契约的制度性安排有关。在传统司法实践中,法律上承认契约等书证的证明力,契约已成为诉讼的基本证据之一。因此,那些奸滑的诉讼参与人自然就会想到通过伪造契约的方式来求得诉讼胜利。常用的两种契约伪造方式是伪造新契和揩改旧契,其中以揩改旧契更为多见,手段、技法也花样叠出,与之相对应的防伪技术有文字防伪法、特殊记号防伪法、戳记防伪法三种。伪造与防伪的问题一直伴着随契约发展的始终。伪造契约文书是乡间健讼之徒常用的手段,也是讼师的拿手好戏。契约文书的防伪技巧是为人代书者的必修功课,而契约文书的伪造与辨伪也是审断官员及其幕僚在婚田案件审断过程中必须掌握的基本功,更是和讼师较量的重要领域。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33-140,共8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