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瑕疵出资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若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该股权,除非瑕疵出资股权的受让第三人能举证证明出让股东故意隐瞒其出资瑕疵而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其效力应予维持,由此而对协议当事人双方、公司、公司原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72-79,共8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09-0336)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统一化改革研究"(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文号:11BFX03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