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只有植根于社会文化土壤并切实回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西藏地处偏远且具有浓烈的乡土性与民族性,其在刑事习惯方面也具有相当的民族特色,其民族习惯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某些刑罚替代措施体现了刑罚的轻缓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其民族刑事习惯中的"以赔代罚"与刑事和解制度理念竞合。刑事和解的适用有利于推进民族地方刑事案件的解决,对于建设和谐西藏、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价值。
出处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88-92,共5页
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