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体系,既有的召回规定存在严重不足且约束力不够。应当借鉴美国法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通过完善我国的召回立法体系、强化召回不力的惩戒机制、健全召回主管机关责任划分及设立独立的缺陷产品鉴定机构等措施,完善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出处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93-95,120,共4页
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