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拨开提单为证权证券的迷雾,将提单所表征的"提货权"与运输合同下的"运送物之交付请求权"相区分,还提单为设权证券之本原,不仅能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海事审判实践的"提单诉权"及当事人身份识别等问题,还能为建立提单法律关系理论奠定基础,便于在提单商业活动所涉国际货物贸易、国际结算等领域识别、厘清相关法律关系,进而在提单立法权利义务配置及提单争议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方面提供更为精准的技术理论工具。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44-51,共8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电子提单立法研究>(编号:2012-Z-45-D)
上海市教委文科重点科研项目<提单制度解构研究>(编号:13ZS098)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