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强经济刑法的增减罪规则研究有利于公安刑事法制工作的顺利展开,本文侧重其中的增罪规则研究,应从准许入罪和禁止入罪两个反向思维的视角加以探讨。关于经济刑法增罪规则之制定规则,须逻辑递进且全部满足三个条件才可准许入罪:一是需要性规则,即经济的危害性之制定规则;二是必要性规则,即启动的被迫性之制定规则;三是可行性规则,即运作的效益性之制定规则。关于经济刑法增罪规则之限定规则,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应禁止入罪:一是"法不责众"之限定规则;二是性质难辨行为之限定规则。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26-31,共6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6年校级社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