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快乐论和完全论对何为"幸福"有着不同的诠释,综合两派观点,可以把幸福定义为"在自我实现的过程中体验到快乐"。快乐是幸福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把幸福与快乐等同起来,会导致异化的警察幸福观,它通常表现为"肉欲幸福"、"金钱幸福"、"权力幸福",这些方面往往交织在一起。道德是幸福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这意味着幸福不必以道德为客体,幸福不是道德的必然结果,幸福必须以道德为基础。要实现警察幸福观的回归,需要处理好法与德、情与理、高标与底线的关系,需要做到头顶蓝天、脚踩大地,怀大爱心、做小事情。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41-48,共8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11年浙江省公安厅重大科研项目"浙江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研究"(课题编号:20110202)
2010年浙江警察学院课题"公安机关执法主体教育训练研究"(编号:20100622)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