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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海关洋员抚恤制度述略——以《中国海关密档》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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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859年后,洋人愈来愈多加入晚清海关,如病残或死亡则引发抚恤问题。1876年5月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规定海关职员若死亡,酬劳金可交给职员家属使用,确立死亡抚恤制度。抚恤包括抚恤申请、抚恤调查、抚恤实施及抚恤结束四个阶段。通过抚恤金支付安排措施,抚恤制度可使遗属维持生计、教育孩子,帮助他们实现独立谋生。
作者 谭新喜
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79-87,97,共10页 Researches i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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