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维稳对象不是涉稳的矛盾,而主要是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矛盾;我国当代的涉稳问题是一种"半司法问题";涉稳矛盾的核心不是具体利益冲突,亦不能简单定性为官民矛盾。社会主体多元、分化、流动性增强,弱化了传统矛盾化解机制的社会信息收集、处理能力,并导致其矛盾化解纠纷能力出现明显下降;市场经济带来社会集团与行政机关同质性的消解,从而使传统矛盾化解机制的制度权威呈现出下降趋势。以程序公正来实现稳定;增强国家与社会组织的互动,以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党委政法委主导下的维稳工作机制。
出处
《新疆社科论坛》
2013年第1期13-17,72,共6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