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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古代的判词说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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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法理层面看,我国古代判词说理体现出这样的特征:说理的原则要以礼率律,迭相为用;说理的根据要断狱必贵引经,其后乃有判词;说理的标准要情贵推原,理当依据,法宜按定;说理的形式要文理兼具,因词厚情;说理的功能要承流宣化,寓教于判。
作者 马秀娟 李麒
机构地区 山西大学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13-116,共4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与诉讼文化的关联性研究"(11BFX132) 负责人李麒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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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清·刚毅.《牧令须知》卷一《居官》.
  • 4[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A].王亚新,梁治平,主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 5[美]霍贝尔.古代人的法[M].严存生,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二级参考文献8

共引文献8

同被引文献18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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