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某于2007年3月13日入职某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资实行计时、计件混合制,需要签收。2008年2月27日,张某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一份,申请不为自己购买社保。于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张某购买社会保险.但从2008年1月起至2011年4月用人单位每月以社保补助的形式支付300元给张某。张某确认收到上述社保补助,但未自行购买社会保险。之后,张某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为张某补缴2007年3月至2011年6月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张某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后.要求张某返还用人单位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期间已支付的社保补助12000元。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3年第3期41-43,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