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司法实务工作者,笔者对于法院工作“行政化”的弊端感触颇深,也深知祛除行政化的重要意义,更能理解进行此项改革的难度。近二十年前就有专家深刻分析过我国审判活动“行政化”的各种表现、危害,并提出了相关改革建议。在过去二十年里,学术界对法院工作行政化这座“堡垒”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理论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也对其发动过无数次“进攻”,比如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合议庭制度、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实行院长庭长办案制度等等。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29-30,共2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