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党的十八大之前,我们相继修改了刑诉法和民诉法。这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被认为是司法改革的组成部分,但如果审视一下这两部诉讼法在司法体制问题上的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这个问题上的进展其实不大。以刑事诉讼法来说,三机关权力的基本架构是没有改变的。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的公安机关相比,是拥有非常巨大的侦查权力的,针对除逮捕以外的任何强制性侦查措施,公安机关都有独立的决定权。检察机关也是非常特殊的,不仅是一个控诉职能的行使者,还是一个法律监督者。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33-33,共1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