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易习惯是在一定地域、行业内普遍得到遵守能够规制交易行为的且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具有规范特征,纯粹的惯行、惯例不属于交易习惯。在国家法治、社会治理的不同视角之下,交易习惯的法律地位也不尽相同。我国《合同法》首次确认了交易习惯的适用,承认交易习惯具有补充合同漏洞、优先适用、辅助解释合同、辅助事实认定的法律效力。在适用交易习惯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法官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交易习惯进行效力识别。
出处
《滨州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71-78,共8页
Journal of Bin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