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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渎职者将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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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1月9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有毒食品或假药流入社会,将按渎职罪从严惩处;"集体研究"实施渎职,责任人应追刑责;致1人以上死亡即可定罪,谎报瞒报加重处罚。
出处 《中国卫生产业》 2013年第5期2-2,共1页 China Health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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