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1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这是《刑事诉讼法》首次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笔者认为,要依法规范运用好技术侦查权,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3年第2期8-15,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