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在全国人大立法层面上,对涉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在第5编“特别程序”第1章进行了专门规定,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诉讼保护体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新《刑诉法》第271、272和273条还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国家在处理未成年犯罪问题时的司法倾斜与保护。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3年第2期16-21,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