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禁止判决作为预防性权利救济之重要方式,首先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之确立,是我国行政救济体系之重大理论革新。但从该判决本身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建构层面而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禁止判决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从明确禁止判决的适用条件、限定禁止判决的适用范围、拓展预防之诉的受案范围及增设临时禁止公开命令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3年第2期45-51,共7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