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面临器官供应短缺的困境,以至于出现了器官买卖黑市,甚至强迫器官买卖等犯罪行为。世界各国在器官捐献的同意制度上,有推定同意与明示同意之分,推定同意包括"纯粹的推定","可推翻的推定"及"部分推定"等不同类型。我国立法应吸纳推定同意制度中的一些做法。人体器官的买卖应被禁止,但是对器官捐献者进行补助和激励,却是立法上应当鼓励的。关于死亡标准问题,我国立法既要考虑社会的接受程度,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器官移植。为了使我国走出器官短缺的困境,我国应建立器官协调员制度,明确捐献意愿的载体,加强器官捐献的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3年第2期101-106,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