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工值班应区分本职性值班和附随性值班。对于本职性值班人员,其每日工作时间可以适当超过法定工作时间。雇主要求本职性值班劳工超过约定工作时间工作,或者于约定休息之例假日、特别休假日出勤工作,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附随性值班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劳工有权获得值班津贴。同时,应当对值班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度进行严格的限制,以防止雇主滥用权力,保障劳工权益。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3年第2期124-130,共7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