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假释制度是教育刑罚论的产物,但在行刑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比例很低,没有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制度,且假释程序亦存在诸多问题,没有体现足够的公正和效率的统一,甚至成为一种可能导致滥用职权甚至腐败的制度,因此,应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着眼于公正和效率,加强检察机关对假释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体现法院假释裁决权的司法权性质,通过各方当事人的参与,提高假释裁决的公正性,确保裁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出处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2期47-49,共3页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