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改对于不出庭证人进行了新的立法定位,侧重法律责任的惩戒,而没有规定不出庭证人相关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后果。基于我国司法实践法院证人出庭制度难以发挥实际效用。而相比之下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并重。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上程序性违法重责任而轻后果的立法思想有失偏颇,且缺少相应的制度机制。我们期待着新的司法解释做出更多完善,改变我国刑事诉讼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司法常态。
出处
《知识经济》
2013年第2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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