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只有妇女服从义务的规定,如耳熟能详的"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之义,却无妇女在婚姻关系或者家庭中所处的权力地位的规定。总体来看,不难发现,在时代背景和社会背景的限制下,中国古代妇女仍是夫父以及兄长的从属品,但从唐代至清代的律法中针对于妇女的法律规定,可以了解到相对于唐代而言,明朝妇女的法律地位已经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提高。通过唐律和明律中婚姻家庭的相关条例来分析中国古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及变化趋势。
出处
《知识经济》
2013年第2期69-7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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