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哪些机关和组织具有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而公共利益领域的多样性决定了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界定。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规定检察机关之原告资格可适用于各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须处理好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和行政公益诉讼之被告地位的关系,并对"有关组织"的范围和条件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5-23,共9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以团体诉讼制度之构建为中心"(批准号08BFX063)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70后学者学术发展计划学术团队"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法治问题研究团队"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