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学者在研究犯罪构成时往往会忽视犯罪构成的程序性维度,即检验与实现刑事审判程序目的与价值的作用,同样刑诉法学者在研究刑事审判程序时却迷失了其基础与依据,造成诸如对刑讯逼供的苦苦无解。学界将犯罪构成与刑事审判程序相孤立的研究方法,无法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结合,既使得犯罪构成的保障人权的价值即出罪功能化为虚无,又使刑事审判程序工具性价值无法实现,同时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即正当程序价值无法得以伸张。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3年第1期116-119,共4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