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遗弃罪等。虐待罪由于与家庭暴力有着"天然"的联系而成为追究家庭暴力刑事责任时经常适用的一个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长期性家庭暴力主要适用虐待罪而忽略甚至排除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名的做法,其原因既有司法人员对婚姻家庭案件特殊处理的思想意识问题,也有对犯罪构成理论的应用问题。尽管如此,不应当抹杀或低估虐待罪在家庭暴力刑法防治上的作用和意义。
出处
《克拉玛依学刊》
2013年第1期37-42,共6页
Journal of Kara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