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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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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仅是诉讼证据之一,其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2期47-48,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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