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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用品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双重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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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国际条约以及trips协议仅对各国做了必须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规定,且对成员国以何种形式保护实用艺术品未作任何限制,因此各国既可以在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保护中二选其一,也可以提供双重保护,甚至可以单独立法保护。而在实践中,各国对实用艺术品保护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没有一个完善的保护标准和模式。本文提出在著作权法的基础上,从立法上创新设立《实用艺术品保护条例》以及结合传统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法的保护方法,完善对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领域保护。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商场现代化》 2013年第6期99-99,共1页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32002)"WTO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模拟--批判性思维和逻辑性语言切入"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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