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人民法院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情况日益增多。有人将其定义为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行为,也有人将其定义为行政许可行为,从不同的法律性质衍生出截然不同的两种执行方式。笔者认为应当首先确认企业登记机关协助执行行为的双重法律性质,在执行中充分兼顾两者共有的特征,引入代位执行概念,以期建立一种更为科学、合理的不依赖被执行人申请的协助执行制度。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3年第3期59-61,共3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