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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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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范围应当采“单纯股东主义”模式。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派生原告资格的持股时间要求,应当为被诉不当行为发生时,并在诉讼进行期间持续拥有公司股份,在持股数量上,应当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降低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要求。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派生诉讼原告股东,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保证原告股东能够代表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利益。
作者 杨姝玲
出处 《中国电子商务》 2013年第3期256-256,共1页 E-commerce in China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韩]李哲松.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26.
  • 2[美]克拉克,胡平等译.公司法则[M].工商出版社,1999.
  • 3张民安.派生诉讼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4(6):36-43. 被引量:52
  • 4孟祥则.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思考[J].中国民商审判(4).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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