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持续反对原则的适用条件对于理解和操作国际习惯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原则意味着习惯可以在全人类与一国利益、多国与一国意志、普遍国际规范与特殊国际规范之间营造平衡,因而对于国际法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对于持续反对原则的适用条件很难给出有效的界定,作为现代国际公法理论的理性选择路径则为持续反对原则提出了不同的博弈理论。戈德史密斯与波斯纳、爱德华.斯韦恩、诺曼和特拉奇曼、安德鲁.古兹曼在先后接续的研究中借鉴并发展了习惯国际法实施中持续反对原则的适用条件:在时间上,持续反对仅在习惯规则出现的过程中可以主张;对于不同类型的习惯而言,宜根据习惯的不同强度提出对于持续性的要求。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73-86,共14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2011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国际法治:全球变革与中国立场>(项目编号:11JHQ015)
2010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0JZD0029)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