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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报、瞒报、编造、篡改统计资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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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虚报、瞒报、编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本文拟就在刑法中增设虚报、瞒报、编造、篡改统计资料罪的必要性和理由 ;该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条文设置等问题 。
作者 刘元华
机构地区 广西司法学校
出处 《学术论坛》 2000年第3期68-70,共3页 Academic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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