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信用卡套现行为,应当从持卡人及提供套现服务的商户或中介两方主体进行分析。司法解释将特约商户提供信用卡套现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罪,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刑法谦抑精神和最后手段性原则,体现了金融立法领域重刑主义和国家金融机构中心主义思想。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治理,应当从源头上分析原因,考察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性,通过严格审核制度、制定合理透支制度、健全金融法制体系来实现。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2期59-63,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