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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设施和海上构筑物的登记——以盐城市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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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用海设施和海上构筑物登记相关法律法规 用海设施和海上构筑物是海域物权中的特定物。用海设施是指与物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的辅助性设施及设备,如通往码头的桥梁或过道的辅助设施,装卸装置、盐业用海和公益事业用海的辅助设施以及石油、天然气输送设施等。海上构筑物是指居于享有海域使用权的主体为实现用海目的而搭建于海上的构筑物,如海上固定平台、海底隧道、桥梁、高架屋、人工渔礁及其他海上构筑物。其中,海上固定平台包括海上石油钻井平台、航道标志物(灯塔)、拆船用海平台、修造的船厂船坞等,高架屋包括海上游乐园、海上别墅等。
作者 陈凯峰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3年第4期25-27,共3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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