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课以医疗机构就不合格血液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血液不是《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医疗机构不是血液的销售者,其本旨在于提供专业化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无过错承担血液不合格责任不符合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本旨。我国应将医疗机构对不合格血液的责任限定为过错责任,医疗机构可能因为诊疗义务和组织性义务的违反而承担过错责任。
出处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82-87,共6页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