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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3年3月1日起经国务院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施行。新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处 《传媒》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6-6,共1页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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