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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我国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公司(企业)的连带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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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近几年来,为治理整顿流通领域中的经济秩序,我国陆续撤并了一批公司和企业.公司和企业撤并以后,对其遗留的债权债务应如何处理,已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 2.为了维护有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我国有关法规制度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对其主管的公司(企业)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有关这种连带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某种程度的混乱.所以对这种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其缺陷作出合理的评判,就显得十分重要.
出处 《财经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1991年第3期55-58,共4页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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