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体系,但该机制在应对海洋环境突发事件中尚存在不少缺陷。以近年来大连市发生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处置为例,我们可以总结现行海洋环境应急机制存在着以事后型应急为主、保障公民健康的价值追求缺位、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地方立法不足等问题。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指导,我们可以相应在机制措施方面从事后型向预警型转向,完善配套与支撑系统、设置综合性协调机构和注重建设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出处
《理论观察》
2013年第2期33-34,共2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
基金
2011年大连社科院资助项目(项目编号:DLSK2011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