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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意与法意的良性互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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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日益健全的民主法治和高度发达的现代信息社会,随着民意的表达渠道更畅通,表达方式更直接,其影响力更大。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裁判的一种监督,影响着司法活动,但限于民意本身具有局限性,民意不能成为司法工作的决定性因素。明确民意与法意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与合理,促进社会的稳定,实现法治社会。
作者 瞿蓓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南方论刊》 2013年第4期48-5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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