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会议纪要是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法定公文形式,究其法律性质,其不具有抽象行政行为性和具体行政行为性,不能直接对外适用,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不应具有可诉性。当前,部分行政机关未能准确辨别会议纪要与其他行政公文的区别和差异,直接对外适用会议纪要指导和管理相关行政事务,给司法实践和行政相对人权益救济带来诸多困扰,也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对此,应明确会议纪要的法律性质,准确区分不同公文;细化会议纪要的效力范围、发布程序和形式;规范会议纪要记载事项转化适用的程序和流程;加强政府依法行政,严格行政公文的依法适用。
出处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2013年第2期82-87,共6页
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