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村庄层面,城乡建设用地项目的实施,是村级组织通过对本村内农地调整的动员和组织,争取城乡统筹过程中国家对农村的资源输入,实现村庄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这正是村级组织所代表的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行使农地调控权的过程,是村级组织的农地调控权与村民自治制度联动的结果。村级组织的农地调控权,不仅是村庄治权的有机构成部分,而且是村级组织丰富其治理资源、增强其治理能力及实现村庄发展的有力杠杆。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19-125,共7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科技创新专项一般项目"培育农村社会组织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对策研究"(QN201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