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843年的福斯规则到现今各国依照本国国情所制定的一系列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让我们看到了该制度源源不断的生命力。但是作为一种异态规则,股东代表诉讼突破了法律的多种常态规则,不论在诉讼的实体性还是程序性上都需要重新构建,对原告资格的认定和限制便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环。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83-85,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状况与制度完善"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