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各界对其应该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还是公诉机关仍然存在争议。从公诉权的基本属性看,应确定其法律监督权的基本定位。通过对公诉权法律监督职能和公诉职能存在的内在矛盾以及弊端的分析,得出对公诉权的职能进行科学配置的基本原则是:强化公诉权的各项职能,限制和弱化法律监督职能,使法律监督职能仅具有程序启动性而不具有对法官的强制性,同时赋予辩方基本对等的法律监督权。为实现这一配置应进行一定的制度安排,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专职检察监督员制度等,以此来实现对公诉权的合理配置,处理好公诉权两大基本职能的冲突。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100-103,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